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78號原告 程鍚坤 原告與被告 廖通城廖通川林映秀廖淑珍廖精祥廖健佑 六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爭執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28542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民國100年11月15日分配表﹝表1﹞次序3、4、
5、6、7、8、9,及﹝表2﹞次序3、4、5所載之分配金額計算結果,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計算式:﹝表1﹞(12783「次序3」+125「次序4」+125「次序5」+15543「次序6」+15543「次序7」+151229「次序8」+1319「次序9」+﹝表2﹞(25565「次序3」+266137「次序4」+2321「次序5」)=49069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書記官曾玲玲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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