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0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廷峰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2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廷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廷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民國99年08月19日以99年度聲字第
567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0年03月08日以100年度虎簡字第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各罪,業經接續執行,合計刑期有期徒刑1年8月,並已移付執行,現正在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12月09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9772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1年03月3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佩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佳慧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