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簡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簡字第32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林郁傑
被   告  劉梅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同法
第28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查原告起訴時,記載被告劉梅霞之住所地為臺中市○○區○
○○路○○巷○○號1樓之8。惟查被告戶籍地址係設於新北市
○○區○○路○○巷○○號2樓,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附卷可憑。又經本院向原告起訴狀所列之被告上開臺中市大
雅區地址送達,經以戶籍遷出為由退回,足認被告現未居住
於該處。從而,被告住所地既非於本院轄區內,本院並無管
轄權。依民事訴訟法第20條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
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屬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書記官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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