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交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豐交簡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蔡詩婷
訴訟代理人  洪俊明
被   告  陳定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1年度豐交簡字第372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渙文
               法 官 廖弼妍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