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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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七九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甲○○相對人即債權人乙○○當事人間民國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七○六一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金錢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等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七○六一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執全字第三一九三號卷宗查核屬實,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楊筑婷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