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除字第1481號聲請人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翔中 訴訟代理人 張舒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編號七至十二所示之證券無效。」;另理由欄關於「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之記載,應更正為「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111年6月6日、111年7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然錯誤者,係指判決內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是本院爰依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書記官王怡茹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48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陳翔中)臺灣土地銀行信義分行110年8月1日8,550元SCAA00000003個月002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陳翔中)臺灣土地銀行信義分行110年9月1日8,550元SCAA00000003個月003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陳翔中)臺灣土地銀行信義分行110年10月1日8,550元SCAA00000004個月004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陳翔中)臺灣土地銀行信義分行110年11月1日8,550元SCAA00000005個月005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陳翔中)臺灣土地銀行信義分行110年12月1日8,550元SCAA00000006個月006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陳翔中)臺灣土地銀行信義分行111年1月1日8,550元SCAA00000007個月007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陳翔中)臺灣土地銀行信義分行111年2月1日8,550元SCAA00000008個月008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陳翔中)臺灣土地銀行信義分行111年3月1日8,550元SCAA00000009個月009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陳翔中)臺灣土地銀行信義分行111年4月1日8,550元SCAA00000009個月010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陳翔中)臺灣土地銀行信義分行111年5月1日8,550元SCAA00000009個月011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陳翔中)臺灣土地銀行信義分行111年6月1日8,550元SCAA00000009個月012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陳翔中)臺灣土地銀行信義分行111年7月1日8,550元SCAA00000009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