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九三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李尚慶
李翊愷 洪素學 洪鳳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李.地等上訴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三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一○二年二月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王仁貴法官鄭傑夫法官陳玉完法官林大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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