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北交簡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敬評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121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敬評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適用之法律: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本案經檢察官廖啟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書記官周育瑜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12136號
被告黃敬評男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鄉○○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敬評前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0年度
偵字第4205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民國100年6月9日
至101年6月8日(不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於107年
11月16日18時許起至同日22時許止,在新竹縣湖口鄉中平路
某友人住處內飲用啤酒6瓶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逾每
公升0.25毫克,猶自該處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上路。嗣於同日22時30分許,行經新竹縣湖口鄉中平路二段
與台31線路口時,因行車不穩為警臨檢發現其酒後駕車,經
警於同日22時40分許測試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1.
06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黃敬評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酒精測定紀錄表、職務報告各1份。
二、所犯法條:
核被告黃敬評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
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檢察官廖啟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書記官張筠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