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九二號
原告甲○○被告行政院國軍官兵退除役輔導委員會玉里榮民醫院法定代理人 王昌麟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二十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劍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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