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聲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訴訟救助部分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五四四號聲請人 游秋華 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張智維 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台灣高等法院判決(九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一三一號),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就訴訟救助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上訴本院後,經法扶會宜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有該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可稽。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六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沈方維法官鄭傑夫法官高孟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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