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聲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處分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五三七號聲請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訴訟代理人 何榮源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謝煥郎 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八八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一萬元。
中華民國一○○年六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陳重瑜法官吳麗女法官鄭雅萍法官王仁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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