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1年度岡補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補字第168號
原   告 鋁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金元 間請求給付加工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
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肆佰元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書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何清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