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15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15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155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9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以加害生命、自由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因與告訴人口角,竟出言恐嚇,致告訴人心理感受嚴重威脅,惶惶不可終日,實不可取,犯後雖已坦承犯行,惟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
5條第、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雨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
書記官許麗珠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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