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169號聲請人即具保人 葉敏慧 被告 盧易俞 上列聲請人即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訴字第508號),聲請返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盧易俞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08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08年3月25日經本院准聲請人即具保人葉敏慧代為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被告於本案均有傳喚到庭,且其現另案執行中,懇請准予發還保證金等語。
二、按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免除具保之責任;被告及具保證書或繳納保證金之第三人,得聲請退保,法院或檢察官得准其退保,但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免除具保之責任或經退保者,應將保證書註銷或將未沒入之保證金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以刑事被告之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僅於具保責任在法律上已免除或已獲准退保,始應將保證金發還與具保人。
三、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前於108年
3月25日提出10萬元刑事保證金在案等節,雖有108年刑保工字第59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憑,然本案被告於109年
2月13日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508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嗣被告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甫於
109年5月28日以109年度上訴字第1137號判決駁回上訴,該案件仍尚未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被告所犯上開案件並未確定而開始執行,聲請人之具保責任即未解除;又被告所犯上開案件既尚未確定而未執行,被告目前縱使因另案在監執行,亦不因此確保上開案件必然可接續執行。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保證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劉明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慈恩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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