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0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0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09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定川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3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定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㈠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21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以100年度上易字第231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㈡經本院以
100年度易字第23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259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㈢經本院以108年度易緝字第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各罪由本院108年度聲字第420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於民國108年4月24日送監執行(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嗣經法務部於109年5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420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於108年4月24日入監執行,今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09年5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901676401號函文暨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9年5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姿靜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