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聲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聲字第7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碧蓮 相對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陳碧蓮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一百十六條或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9年3月31日受鈞院免責裁定,業於109年4月22日裁定確定證明書,故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請准予聲請人復權之裁定,以維聲請人之權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31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故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於法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玉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書記官李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