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1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21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215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惠正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33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惠正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鈺翰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