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37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新臺幣壹仟元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惟查,聲請人所提票號KW0000000支票之發票人係晉生企業有限公司,而非債務人甲○○,故聲請人執以該支票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即無理由,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民事庭法官趙思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書記官王宣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