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09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0918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包始怡 債務人 黃志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捌拾肆萬陸仟捌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潘素惠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