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0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趙玴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玴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 趙玴瑲前 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1年9月確定,並於民國99年5月7日入監服刑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年7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3442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其刑期屆滿日期為102年1月18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