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81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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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8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78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文翔 相對人即債務人蔡 文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陸拾陸萬陸仟玖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序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陸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序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781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蔡文翔、蔡│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57%│││266698│文瀚│4月18日起│││││9元│││││├──┼───┼─────┼──────┼──────┼───────┤│002│新臺幣│蔡文翔、蔡│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5%│││82697│文瀚│5月18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蔡文翔、蔡│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66698│文瀚│5月1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9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蔡文翔、蔡│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82697│文瀚│6月1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蔡文翔、 蔡文瀚 於民國100年7月18日共同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3,740,232元整,借期至民國115年1月18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前6期採固定利率1.99%,第7期至第12期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1.15%,自第13期起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1.35%,按月計付。
二、緣債務人蔡文翔、蔡文瀚於民國100年7月18日共同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116,883元整,借期至民國115年1月18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前6期採固定利率1.99%,第7期至第12期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1.15%,自第13期起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1.35%,按月計付。
三、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
四、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5年4月18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連帶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2,749,686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違約金,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房貸借款約定書.繳款明細.利率查詢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