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12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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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簡字第1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易字第129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睿紘選任辯護人蔡宜衡律師
陳進文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睿紘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呂寧莉
法官陳雯珊法官吳元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曉蓉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