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74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7486號債權人亨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世鴻 債務人 劉文海 債務人 陳莉芳 即永訊企業社
一、債務人劉文海、陳莉芳即永訊企業社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懲罰性違約金貳萬伍仟元。
(二)新臺幣壹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懲罰性違約金壹萬元。
(一)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懲罰性違約金貳萬伍仟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104年12月14日民事補正狀、104年12月25日民事補正狀所載。本件應給付之本金部分已經債權人聲請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0269號支付命令准許,本件僅就以上揭本金所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部分核發支付命令,另債權人請求超過年息百分之二十之利息部分經本院另以裁定駁回,併予指明。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