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23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23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2387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非訟代理人 劉淑貞 債務人 吳千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叁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吳千翊於民國(下同)103年2月13日向債權人借
得新臺幣(下同)15萬元正,並與聲請人訂立「永豐豐利金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書」,約定若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利率依聲請人公司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百分之7.39機動計息,即依目前為年息百分之8.76按月計付,逾期六個月以內者,另按該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另按該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詎債務人自民國104年8月13日起未依約履行迄今,計欠貸款本金110,782元正及如附表序號00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依「永豐豐利金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十條之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人應立即償還。
㈡緣債務人吳千翊於104年3月23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20萬元
整,借期至109年3月23日屆滿,利率約定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按月調整加11.73%機動計付;上開借款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二條)。
詎債務人自104年08月23日起未依約履行迄今,共計欠貸款本金185,576元整及如附表序號002所示之遲延利息。依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之規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人應立即償還。惟經屢次催討,債務人仍置之不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准依督促程序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維護債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永豐豐利金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書、信用借款約定書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書記官陳貴欽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3238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千翊│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8.76%│││110782││8月13日起│││││元│││││├──┼───┼─────┼──────┼──────┼───────┤│002│新臺幣│吳千翊│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0│年息13.03%│││185576││8月23日起│9月22日起止││││元│├──────┼──────┼───────┤││││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5年0│年息15.636%│││││9月23日起│6月22日止│││││├──────┼──────┼───────┤││││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3.03%│││││6月23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千翊│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10782││9月1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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