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簡附民字第二號
原告翌榮企業有限公司設桃園縣中壢市○○○路○○號法定代理人 張昌銘 訴訟代理人 劉雅如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鄭新後法官蔡榮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聖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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