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易緝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緝字第三七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吳爭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古玉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易緝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緝字第三七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吳爭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古玉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