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6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6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柯仲宜 相對人即債務人 洪于涵 即 洪雅萍 相對人即債務人 洪泰男
一、債務人洪于涵即洪雅萍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壹佰玖拾壹萬玖仟叁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洪于涵即洪雅萍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洪泰男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