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七號
原告泰昌陶瓷釉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戴嘉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B書記官李宏明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七號
原告泰昌陶瓷釉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戴嘉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B書記官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