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4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4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三五二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劉大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興南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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