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О八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簡長順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0六九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肆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及二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邱滋杉法官游士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曉雁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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