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小上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小上字第八八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亞太線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令台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本院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小字第一0七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其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具體指摘第一審判決如何違背法令,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其上訴不合法,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一、二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恩賜
法官陳添喜法官周靜秀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