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91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七股分行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87,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4年8月15日
書記官陳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