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05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永裕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
2年11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2年度訴字第90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永裕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張永裕就本院102年11月28日102年度訴字第90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泛稱不服判決,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具體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邱鼎文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書記官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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