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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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23號原告乙○○原告與甲○○等六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七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之聲明第二項分配表異議之訴,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應記載異議人所認原分配表之不當及應如何分變更之聲明。
二、訴之聲明第三項所指「一切權益損失」之具體金(價)額。中華民國95年7月7日
民事庭法官黃綵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7月7日
書記官林遠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