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簡字第1362號
原告 林小榆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
複代理人 李家泓 律師
曹家銘 律師
被告 蔡家榮
訴訟代理人 童兆祥 律師
邱亮儒 律師
葉妍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三日十六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鄧德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張嘉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