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20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2004號

上訴人黃○勛(真實姓名、年籍、住址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黃○群(真實姓名、年籍、住址詳卷)

劉○芳(真實姓名、年籍、住址詳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曾○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1458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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