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2004號
上訴人黃○勛(真實姓名、年籍、住址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黃○群(真實姓名、年籍、住址詳卷)
劉○芳(真實姓名、年籍、住址詳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曾○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1458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