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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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湖簡附民字第2號

原告 賴怡孜

被告 陳得翰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湖簡字第448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內湖簡易庭審判長法官蔡志宏

法官林銘宏

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朱鈴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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