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湖簡附民字第2號原告 賴怡孜 被告 陳得翰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湖簡字第448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內湖簡易庭審判長法官蔡志宏法官林銘宏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書記官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