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9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944號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乙○○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恆寬
法官陳福來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秀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