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自字第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自字第50號自訴人乙○○自訴代理人 曾郁榮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稱:如自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其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21條、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甲○○為自訴人之母,已為自訴人 陳明 在卷且有戶籍謄本2件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應不得提起自訴,爰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34條、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李君豪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