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金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86號原告 蕭賢
鄭永標 被告 陳銀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31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11,
792元,此項裁定已於100年2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書記官郭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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