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1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 湛昌運 被告合豐美食團膳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蔡昇儒 原住台中.被告 王怡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年四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書記官洪千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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