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348號聲請人甲○○選任辯護人 賴玉山 律師
洪瑞悅 律師上列被告甲○○因聲請交保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陳信旗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