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072號上訴人乙○○即原告
之1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甲○○○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業經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前經核定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以下同)447萬2051元,據此核算其應繳裁判費為6萬8028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書記官劉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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