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80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反訴,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87年度臺抗字第660號裁定意旨參照)。換言之,所謂顯無勝訴之望,係指其伸張或防衛權利之不能維持,現已灼然甚明者,此項法定要件旨在防救助辦法之濫用,如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顯無勝訴之望,則雖經釋明其無支出訴訟費用之資力,或經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亦應駁回其聲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甲○○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反訴,以其無資力支出反訴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雖據提出基隆市七堵區公所函為證,然查,聲請人所提起損害賠償反訴,既經本院認反訴不合法而以98年度重訴字第4號裁定駁回,自難謂聲請人有勝訴之望,是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村
法官李慈惠法官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書記官余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