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50號原告 曹秋娟 被告 郭語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38萬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4,4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書記官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