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德龍選任辯護人蔡家豪律師
洪甯雅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58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部分案情尚待審酌,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藍君宜法官張婷妮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書記官連懿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