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922號聲請人 李宜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麒文陳易增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提示日為何?
二、請求逾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依據(民法第205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三、請求違約金之依據(違約金之記載為票據法所不規定之事項,依同法第12條規定不生票據上之效力)?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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