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238號聲請人 周翰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潘禹丞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新臺幣壹仟元(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㈢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台端債權金額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聲請費2,000元,扣除台端已繳納之1,000元,應補1,0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潘禹丞所有坐落高雄○○○區○○段○○○○號土地及其上840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依台端提出之本票發票日為民國107年10月23日,與依台端提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所載:「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於民國107年10月18日成立借款債務契約發生之債務」不符,請釋明。
四、相對人潘禹丞(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