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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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442號

原告 吳秋滿

訴訟代理人 黃柏嘉 律師

王秉信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悅倫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萬0,29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書記官陳芊卉

歷審裁判

  • 三重簡易庭 111 年度 重簡 字第 442 號裁定(111.05.23)[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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