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1112號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葉美伶
被告 游瑞娥 生前籍設新北市○○區○○路000巷00
0○○0弄0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業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已於民國111年5月2日為死亡登記,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爰命再開辯論;又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被告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人未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並具狀陳明是否聲請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書記官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