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111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1112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葉美伶

楊仁傑

被告 游瑞娥 生前籍設新北市○○區○○路000巷00

0○○0弄0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業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已於民國111年5月2日為死亡登記,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爰命再開辯論;又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被告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人未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並具狀陳明是否聲請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書記官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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